杨雪茹,河南红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杨雪茹与被告河南红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水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6日通过互联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雪茹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水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雪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红水公司返还原告杨雪茹2588元购物款;2.请求判令被告红水公司交付逾期违约金6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红水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21年12月25日在微信小程序“美淘严选MALL”购买飞天茅台一瓶支付金额2588元,该商家承诺三个工作日发出货物,红水公司不但没有按照商品约定按照规定时间发出货物,该商家不仅填写虚假快递单号,而以各种理由推脱发货并拒绝退款至现在已接近3个月之久。并且在该小程序上由于卖家填写虚假快递单号以至于现在该商品订单已经自动完成收货,该商家拒绝退款拒绝发货以至于原告财货两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红水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21年12月25日,杨雪茹在微信小程序“美淘严选MALL”购买飞天茅台,53度,500ml,酱香型白酒,单只装一瓶,订单总价2588元,同日杨雪茹通过微信支付价款2588元。订单编号20211225183739501596。杨雪茹提交案涉商品详情页面显示,生产日期:当年(新老包装随机)一般3个工作日左右发货(特殊情况可能顺延,偏远地区不发货)……等信息。杨雪茹提交订单物流状态截图两张显示,物流状态:运输中,物流公司:京东快运,快递单号:JDVC12144040467,物流详情:待揽件,2021-12-29,18:08:53揽收任务分配给王松涛,2021-12-29至2022-01-07均显示您的快件因[]操作再取,快递员将24小时内再次上门取件。以证明主张红水公司虚假发货,致使美淘MALL程序显示涉案货物已签收,本院予以确认。后杨雪茹通过与客服聊天的方式多次询问催促红水公司发货,具体内容为(时间2月14日上午10:52)美淘:在呢亲。杨雪茹:什么时候给我发货呢?美淘:系统修复好就可以发啦亲。杨雪茹:什么时候修复好呢?美淘:很快了亲。杨雪茹:具体多久?美淘:亲,具体时间小美也不知道,要不您稍等,下午我让技术问下官方那边审核需要多久给您回复吧。杨雪茹:好。(时间2月17日下午5:09)杨雪茹:还没有通知吗?美淘:是的亲,官方审核需要7个工作日左右。(时间2月25日下午3:47)杨雪茹:还没有什么结果吗?美淘:在呢亲。杨雪茹:怎么处理?后续商家客服未给出回复及处理结果。以上事实,由杨雪茹提交的聊天记录、订单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微信小程序“美淘严选MALL”开发及运营方均系红水公司。本院认为,杨雪茹通过红水公司公司开发的微信小程序,自该公司开办的网络店铺购买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杨雪茹支付价款后,红水公司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其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杨雪茹主张返还购物款2588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另,红水公司向杨雪茹虚假发货,经杨雪茹交涉仍不发货,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杨雪茹当庭明确,其向红水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6000元(约三倍价款),实际是要求对方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虽然三倍赔偿超出6000元,但己方仅主张6000元,此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南红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雪茹退还货款2588元;二、河南红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雪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南红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