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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善德与拙朴潮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善德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91民初12241号 原告:王善德,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云台风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媛嫒,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拙朴潮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华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天津市特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698号6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昱,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善德与拙朴潮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拙朴公司)、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赞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善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媛媛、拙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有赞公司委托代理人潘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善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30541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8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当庭确认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合同,二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及账户余额共计30541元”。事实和理由:拙朴公司在微信有赞小程序上开设的店铺名称为DROP STORE,同时,DROP STORE也有单独的微信小程序,由有赞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在微信小程序DROP STORE上使用微信账号登陆,用户名是:安景程,注册手机号为:158XXXXXXXX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第一次在DROP STORE上购买鞋。DROP STORE要求必须通过充值才能购买,于是原告开始进行权益卡充值,总计充值金额73641元。涉及未发货物11双,未退还的金额为30541元。原告与DROP STORE客服进行过多次沟通,但被告一直未发货,亦未退还原告购物款。原告认为,原告在微信小程序DROP STORE店铺进行权益卡充值时,页面显示DROP STORE店铺由有赞公司进行“企业认证”,且由有赞公司进行担保交易。原告在购物时,购物页面上有“有赞担保交易”的标识,“有赞担保交易”的意思是“店铺交易由有赞提供资金担保。买家确认收货后才结算给商家”,原告出于对有赞的信任,相信“有赞担保交易”的安全可靠才进行的购物。现DROP STORE长时间不发货,也无法退款,有赞公司应该和拙朴公司一起承担对原告的退款责任。 被告拙朴公司辩称:1.拙朴公司系通过有赞公司提供的电子商务平台合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2.依据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2019年度,拙朴公司已经向有赞公司支付了总额为壹拾万元的担保服务费。在微信有赞小程序DROP STORE店铺链接界面、DROP STORE微信小程序界面、用户购物界面、权益卡充值界面等均显示有赞公司提供企业认证及有赞担保标识。因此,有赞公司应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赔付责任。3.拙朴公司的DROP STORE微信小程序在2019年11月份被有赞公司关闭,因此,无法核实购鞋事实情况及具体欠款金额。4.拙朴公司愿意继续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也同意在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时,退还原告支付的购买球鞋款项及卡内余额。但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暂时无法履行合同。5.有赞公司认为拙朴公司与原告涉嫌非法经营的观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6.用户(原告)进入拙朴公司的DROP STORE微信小程序后,购买球鞋有三种交易模式。第一种交易模式是用户直接购买商品。2018年11月份开始运营。第二种交易模式是用户通过购买储值卡方式购买商品。开通储值卡的时间是2019年1月份。第三种交易模式是用户通过购买权益卡方式购买商品。开通权益卡的时间是2019年6、7月份。上述三种交易操作模式,均经过了有赞公司的允许,有赞公司也均可以进行后台监控。有赞公司提供的每一项服务均收取了相应的服务费用。7.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北京高汇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在庭审过程中,按照法官要求,有赞公司打开后台操作系统,可以看见《有赞支付开户及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拙朴公司须向有赞公司支付每笔交易金额6‰的交易手续费用。该协议中没有高汇通公司的名称及任何内容。8.关于有赞公司和拙朴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情况。拙朴公司与有赞公司曾经签署过《有赞微商城订购及服务协议》、《有赞担保服务协议》、《推广分析产品订购协议》、《有赞微商城软件订购及服务协议》、《有赞储值卡商家服务协议》。拙朴公司没有与用户签署过《储值卡消费者服务协议》,也从未在DROP STORE微信小程序中,设置用户同意或者须签署该协议的弹出窗口或内容。拙朴公司从未知晓有过该协议。 被告有赞公司辩称:一、原告请求有赞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担保交易不等于担保。担保交易中的担保并没有法律上的意思,担保交易是整个网购发展的基石。包括银联、支付宝、财付通在内的支付公司,统统对自己的第三方网购代收代付结算服务,称为:担保消费、担保交易、平台交易担保,但其实质内容都不是担保。在网购中,它的具体含义是:按《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商户在有赞协议的北京高汇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即人行批准的支付公司,开设有资金担保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己支付机构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的资金划拨指令,故原告的支付退款,被告拙朴公司的提现、转账记录在央行都是有记录的。整个过程的内容,是“收货后结算”的服务。2.有赞公司没有承担担保的意思,本案也不符合担保的形式要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是必须要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的。本案原告、拙朴公司、有赞公司之间从未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所以有赞不应承担担保责任。3.原告与拙朴公司存在着炒鞋嫌疑,不应得到保护。被告拙朴公司作为2019年10月被央行点明的炒鞋商家。有赞公司认为炒鞋是经过央行多次明令风险和禁止涉嫌非法经营违法行为,所以早在2019年9月就彻底关闭了其支付和交易功能。为避免信息丢失,在2019年12月彻底锁定了其网铺。各原告短时间、高频次、购买尺码不一的高价球鞋,不可能是用于生活之用,存在炒鞋的重大可能。炒鞋涉嫌非法经营,不应得到民事保护。而拙朴公司通过设计所谓权益卡,在原告未实际收货的情况下,指示其提前付款,进行虚假交易式欺诈,有赞公司认为己经涉嫌刑事案件。此外,有赞公司提交了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华博的提现记录以及第一被告股东向自己的家人,以购鞋为名转账,有赞公司向贵院提交了相关的转账凭证。本案第一被告的股东行为,均在王楠的职务侵占的刑事案件之外。该行为对原告来说,涉嫌诈骗,对拙朴公司来说,涉嫌职务侵占,恳请贵院中止审理,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相应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勒令其对消费者进行退款。二、本案无法实现担保交易1.原告配合拙朴公司绕开了担保交易。本案当中拙朴公司虽然在北京高汇通开设了资金支付账户,但是其通过了种种手段绕开了支付公司对用户交易资金的监管。第一种手段就是答辩人在情况说明当中提及到的:拙朴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储值卡消费服务协议》后,由原告将资金直接打入拙朴公司的高汇通资金账户。拙朴公司即提现到华博的私人账户,整个过程就类似于原告将资金打入拙朴公司的支付宝余额,拙朴公司就随时可以进行提现,但在拙朴公司的店铺储值卡中,需要记载原告充值、消费的过程。涉案所有交易发生前,原告充值后,资金是实时到达拙朴公司的高汇通资金账户,此后的资金流转均是绕开答辩人(本案中均由华博提现),故涉案所有购鞋订单页如实记载:通过有赞交易金额均为0元。拙朴公司在自己所制作“如何成为会员”(有赞公司证据公证书第10页、公证书附图第37、38页),用红色箭头突出展示用户需与其签订《储值卡消费服务协议》,其中明确第13、14条明确告知储值业务不适用担保交易,因为资金己经到达商家账户。各原告明知储值卡交易不适用担保交易,而选择通过此种方式交易,对此产生的风险应该由其自行承担。2.原告配合被告虚假交易拙朴公司以购买所谓交易资格为名,与原告之间进行了虚假的交易。原告未按照核销码的提示,在自助或前台提货前,通过主动添加拙朴公司的客服微信,私下进行联系,将核销码在交易完成前,直接给到拙朴公司,导致有赞公司在交易中实际上被完全绕开,根本无法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只能按照其核销指令,将货款结算给拙朴公司。本案原告自行确认收货,被告结算服务己经履行完毕。即便认定担保交易可能符合担保的条件,对该部分交易,也不应又有赞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第30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故此,该部分交易有赞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综上,请求1.从实体上驳回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将全部案移送至刑事立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拙朴公司为DROP STORE网络店铺的经营者。2018年11月14日,有赞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拙朴公司签署《有赞微商城订购及服务协议》。该协议与本案有关的主要内容如下:有赞微商城服务是由有赞公司向有赞微商城商家提供的“有赞微商城”软件系统。有赞微商城商家的买家通过有赞微商城软件系统,并通过本系统集成的第三方支付网关完成付款,有赞微商城收到买家购物款后,依据有赞微商城商家的指令结算相应购物款。 有赞微商城使用规则第十五:3.甲方向乙方支付软件服务费5800元,使用本服务的服务期为1年,甲方同意本协议并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软件服务费以后,本服务即订购成功。一旦订购成功,甲方即可开始使用本服务。9.除上述软件服务费外,如交易对方使用第三方支付网关支付购物款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交易对方支付购物款后按照第三方支付网关或银行的规定直接扣除相关手续费用,但乙方有权随时对上述交易另行额外加收手续费(如乙方须加收手续费的,应提前在有赞商家社区以公告形式通知)。10.担保交易是一项保护甲方与交易对方交易权益的基础消费保障服务,新注册开通的店铺,在店铺开通使用时默认开通加入担保交易。担保交易的交易金额结算周期为甲方发货之后的7个工作日。新注册开通的店铺,在店铺开通使用时默认开通担保交易服务。甲方可在除试用期以外的时间随时申请退出担保交易,甲方退出后,所有订单不再享受担保交易服务。11.有赞担保服务上线后,新注册开通的店铺,在店铺付款时/后需主动加入有赞担保服务,已经开通的店铺可以选择加入有赞担保服务,加入有赞担保服务的店铺每笔订单甲方收取该笔订单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担保服务费,每个店铺一个自然年的担保服务费最多不超过壹拾万元;甲方可随时退出有赞担保服务,甲方退出有赞担保后,所有订单不再享受有赞担保服务…… 原告系DROP STORE店铺中会员名“安景程”的账户主体,手机号为158XXXXXXXX原告在DROP STORE店铺购买面值为4999的权益卡1张、面值为2999的权益卡1张、面值为1999的权益3张。商户全称为拙朴潮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前的订单页面存在“担保交易”字样,显示“该店铺交易由有赞提供资金担保,买家确认收货后才结算给商家”的文字内容。原告购买权益卡后,有赞公司将核销码发送给原告,原告将核销码发送给拙朴公司客服进行核销后,拙朴公司对原告储值卡账户余额进行调账。 原告使用储值卡账户余额购买球鞋如下: 购买时间 订单编号 商品名称 数量 商品金额 运费 实付金额 2019-9-7 E20190907233752013400081 Air Jordan1“Obsidian”北卡蓝黑曜石(9.4) 2919 23 2942 2019-7-15 E20190715181513052100049 YEEZY BOOST350V2Black黑天使鞋带反光版(7.15) 1 3209 23 3232 2019-7-19 E20190719174155052100009 YEEZY BOOST350V2Black黑天使鞋带反光版(7.15) 1 3209 23 3232 2019-8-14 E20190814202022052100008 Air Jordan Retro High Satin Black Toe红丝绸黑脚趾(8.14) 1 4399 23 4422 2019-9-3 E20190903200712013400013 Air Jordan1“Obsidian”北卡蓝黑曜石 1 2079 23 2102 2019-9-3 E20190903202827013400115 Air Jordan1“Obsidian”北卡蓝黑曜石(9.3) 1 1799 23 1822 2019-9-4 E20190904200019013400211 Air Jordan1“Obsidian”北卡蓝黑曜石(9.4) 1 2719 23 2742 2019-9-13 E20190913165612013400041 Air Jordan1“Obsidian”北卡蓝黑曜石(9.3) 2 4258 31 4289 2019-9-13 E20190913165715013400037 Air Jordan1“Obsidian”北卡蓝黑曜石(9.3) 1 2379 23 2402 2019-9-20 E20190920103138013400039 Air Jordan1“Obsidian”北卡蓝黑曜石(9.3) 1 2379 23 2402 以上金额共计29587元,原告已经付款。被告拙朴公司至今未发货。原告购买球鞋时,在支付前的订单页亦存在“担保交易”字样,显示“该店铺交易由有赞提供资金担保,买家确认收货后才结算给商家”的文字内容。目前,DROP STORE网络店铺已经关闭,原告在店铺储值卡内尚有余额954元。 庭审中,经法庭要求,被告有赞公司打开DROP STORE店铺后台进行信息核验:1.原告诉请未发货的球鞋订单金额(含运费)、储值卡内余额与后台所载数据一致,拙朴公司予以认可;2.DROP STORE店铺后台显示拙朴公司与有赞公司曾经签订并履行的协议包括:(1)《有赞微商城订购及服务协议》(2)《推广分析产品订购协议》(3)《有赞储值卡商家服务协议》(4)《有赞微商城软件订购及服务协议》(5)《有赞支付开户及服务协议》。在DROP STORE店铺后台账户协议信息中显示,拙朴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北京高汇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有赞支付开户及服务协议》;3.拙朴公司与有赞公司签署的协议中不包含《有赞担保服务协议》。在店铺信息页面“消费保障”项下,“有赞担保”图标下显示“去开启”,点击“有赞担保”图标进入下一级页面后,显示“有赞担保未加入”,根据页面显示内容,如需申请加入需要勾选“我已仔细阅读并同意《有赞担保服务协议》”。 原告主张律师费,并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及面额为1800元的律师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原告提交江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张,服务名称为“电信服务*通信服务费”,销售方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DROP STORE店铺链接截图、店铺首页截图、原告账号信息截图、充值记录截图、购买交易截图、手机号认证信息截图、客服沟通记录截图、充值界面截图、购物截图、通讯服务费缴费票据、《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被告拙朴公司提交的有赞微商城订购及服务协议、有赞担保服务协议、DROP STORE店铺链接截图、微信小程序截图、购物界面截图、权益卡充值界面截图,被告有赞公司提交的担保交易的发明专利、支付宝协议及IP360电子存证证书、云闪付-担保消费及IP360电子存证证书、腾讯平台交易担保及IP360电子存证证书、淘宝国际担保交易IP360电子存证证书、公证书、支付业务许可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拙朴公司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原告与被告有赞公司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中,被告拙朴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发货,致使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的,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拙朴公司应当退还相应的购物款、运费,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并确认解除通知即原告起诉状,向被告拙朴公司送达之日起双方网络购物合同解除。 关于储值卡内的余额,鉴于DROP STORE店铺已经关闭及被告拙朴公司的违约情况,原告继续在DROP STORE店铺购物已经没有可能性,被告拙朴公司应当按照原告要求返还储值卡余额,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有赞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有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分别为《有赞担保服务协议》和购物支付界面显示“担保交易”的文字内容。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有赞公司与被告拙朴公司未曾订立《有赞担保服务协议》,故原告以此主张被告有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依据不足。至于在购物界面出现“该店铺交易由有赞提供资金担保,买家确认收货后才结算给商家”的文字内容,本院认为,该内容系原告与被告有赞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在通过购买权益卡进行购物的情况下,有赞公司会向原告发送核销码,原告将核销码发送给拙朴公司客服核销时,将产生确认权益卡收货的法律效果。此时原告应当知晓购买权益卡的资金已经结算给拙朴公司,有赞公司对该笔资金的担保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储值卡内调账后,原告使用卡内余额购物,已经没有资金的实际支付行为,有赞公司在客观上无法实施对资金的控制。因此,网络服务合同中的资金担保条款缺乏适用条件,有赞公司对此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至于在购物界面出现“该店铺交易由有赞提供资金担保,买家确认收货后才结算给商家”的文字内容,本院认为,该内容系原告与被告有赞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在通过储值卡充值进行购物的情况下,与其他商业模式中的储值无异,储值后商家即获得购物款支配权,原告在主观上应当知悉储值款已经进入拙朴公司账户,在客观上储值款亦由拙朴公司直接收取,不在有赞公司控制范围。储值卡内调账后,原告使用卡内余额购物,已经没有资金的实际支付行为,有赞公司无法实施对资金的控制。因此,网络服务合同中的资金担保条款缺乏适用条件,有赞公司对此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王善德与被告拙朴潮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购物合同自原告起诉状向被告拙朴潮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之日(2020年6月8日)起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拙朴潮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善德购物款(含运费)29587元及储值卡余额954元,以上共计30541元; 三、驳回原告王善德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元,由原告王善德负担34元(已交纳),由被告拙朴潮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曾智湄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红霞 法官助理张怀文 书记员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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