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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博与南阳绿莹艾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文博,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_*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_*被告:南阳绿莹艾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_*法定代表人:周中伟,经理。^_*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文博与被告南阳绿莹艾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赵文博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_*准许原告赵文博撤回起诉。^_*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计569元,由原告赵文博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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