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栩森,李彩艳
原告肖栩森与被告李彩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于2022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栩森在线参加诉讼,被告李彩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鹤玲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栩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货退款。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在闲鱼平台上向被告购买鞋子一双,支付货款1033元,订单号:1493582487979399970。原告于2022年2月26日签收案涉商品。原告开箱验货后发现该案涉鞋子与被告所描述的85至9成新的照片和视频不相符。案涉鞋子鞋面磨损严重、鞋边开裂。原告验货后立即申请退货退款,但被告以发货前已拍视频为由拒绝了原告的退货申请。原告认为被告的图片与视频没有将案涉鞋子的细节拍出有意误导买家。原告通过闲鱼平台小法庭进行维权,并于2022年2月28日在闲鱼小法庭胜出。原告于当晚拍摄鞋子视频留存证据,但一直未得到反馈。最终闲鱼平台作出与小法庭不一的判定,判定被告胜出,导致原告无法退货退款损失1099元。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李彩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闲鱼平台已经判定支持被告,案涉交易已经结束,被告认为不需再经诉讼程序认定。另外,案涉鞋子为二手物品,二手物品本来就无法确定成色,所以需要在发货前拍摄视频告知买家成色如何。被告在发货前已向原告发送视频并经确认无误之后才发货,并已在商品介绍页面注明不予退货退款,故不同意退货退款。对本案有关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2年2月21日,原告肖栩森通过闲鱼平台在被告(昵称“威尼斯忠心的莴笋”)处下单购买“acnestudios坦克脏脏鞋39码”一双,订单号:1493582487979399970,实际支付1099(含运费0元)。案涉商品通过中通快递运输,快递单号为:73177523231266,原告于2022年2月26日签收。原告提交案涉商品开箱拍摄图片,以证明收到的商品实物与被告展示不符。拍摄日期为“2月26日21:48”分前后的多张照片显示,鞋子鞋头有轻微折痕,左脚鞋头左侧及鞋跟处有数厘米长的开裂,其中鞋头的开裂处有轻微溢胶,鞋身有多处磨损及污渍,左右脚鞋底均有多处磨损。鞋子整体较脏旧。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案涉鞋子本身即为“脏脏鞋”,且系原告刻意在晚上拍摄,导致图片显示情况与实物的成色光泽等有出入。下单前,原告曾向被告询问商品成色,被告回复:“你看图片吧本身他就是脏脏鞋的呀”,原告进一步,被告回复:“您看看图片吧我不好定义”“85-9新吧”。2022年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一在阳光较为充足的环境下拍摄的商品实物视频,并称:“你看看,没问题我给你预约快递”,原告回复:“OKK没问题”。原告提供的视屏多帧截图显示,商品在黄光下拍摄,以俯拍为主,鞋子整体较为整洁,可见原告所指称的商品实物呈现的多处开裂、磨损,但开裂处显得较为美观。原告提交的商品详情页截图显示,商品品牌:AcneStudios;鞋码:39;成色:轻微穿着痕迹,并注有“发货前实拍发货后不退不换”字样。商品详情页面展示有案涉商品多张实物照片。被告主张该图片系在闲鱼平台上架物品时拍摄,在此期间亦在正常穿着鞋子,故不应以该图片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案涉商品,双方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法律保护。原告以收到的商品实物与被告向其发送的视屏、截图展示不相一致为由要求退货退款,系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据此,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需证明案涉合同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法定解除情形。下单购买前,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询问商品成色,可见其对商品的新旧程度较为重视,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购买与被告向其展示的视频、图片成色相符的商品。从被告向原告发送的视频中展示的商品新旧程度及与原告收到的实物对比来看,两者确存在较大差异,故本院认定原告就该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权解除案涉合同。虽被告已在商品详情页注明商品“发货前实拍发货后不退不换”,但案涉买卖合同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图片视频等拍摄确可能存在因光线、拍摄角度不同而与实物存在差异的情况,故该“不退不换”系以“实拍”与实物一致,原告清楚其购买物品真实情况为前提。现被告向原告出售的物品确与其展示的商品成色存在较大差异,其以已“实拍”为由不予退款,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至于被告主张案涉商品为二手物品,故不予退换。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商品虽为二手商品,但购买者仍享有对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故此,对原告有关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退回的货款金额。由于案涉商品系包邮出售,被告并未实际取得物流部分价款且对退货不存在明显过错,故退回的货款应扣除物流运费金额。被告未对发货运费予以举证,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退回货款1079元。同时,原告应将物品按原状退回被告,因此产生的退货运费由原告自行负担。综上所述,对原告肖栩森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本案符合该条法律规定情形,故依法实行一审终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肖栩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李彩艳按原状退还案涉“acnestudios坦克脏脏鞋39码”(订单编号:1493582487979399970)一双,产生的退货运费由原告肖栩森负担;如不能退回货物,则折抵价款。二、被告李彩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栩森退还货款1079元;三、驳回原告肖栩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栩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