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闫雪静与深圳市前海之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闫雪静,男,1995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_*被告:深圳市前海之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富桥第二工业区B10幢第五层501。^_*法定代表人:黄志权,总经理。原告闫雪静与被告深圳市前海之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闫雪静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闫雪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_*准予原告闫雪静撤诉。^_*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闫雪静负担(已交纳)。

首页

最新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