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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文义与海城市五龙春酒业有限公司、鞍山康保利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宇文义,男,1989年2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_*被告:鞍山康保利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共荣街185栋1-2层S7号。^_*法定代表人:高明军。^_*被告:海城市五龙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耿庄镇东耿村。^_*法定代表人:沈庆军。我院依法受理原告宇文义与被告鞍山康保利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海城市五龙春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宇文义于2017年11月7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宇文义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_*准许原告宇文义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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