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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亚杰与徐瑞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亚杰,女,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东宁县东宁镇通胜路中心小区C栋2楼6号门市,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_*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瑞云,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_*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室。^_*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曾亚杰因与徐瑞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7)沪7101民初4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曾亚杰上诉称,徐瑞云在其淘宝网店购买的俄罗斯奶粉系其在当地互市贸易区边民互市贸易政策允许下,通过海关正常的检验检疫程序,携带入境并销售的商品。^_*该商品在当地市场普遍存在,相关销售渠道和模式在当地也属常态,并受到有关法律和政策支持和保护。^_*同时,其所销售的俄罗斯奶粉未对徐瑞云造成人身、财产及其他损害,因此徐瑞云提起此诉讼系以盈利为目的的敲诈勒索。^_*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通过信息网络订立买卖合同,相关的合同履行地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即“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_*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_*”现上诉人未举证双方在签订网购合同时曾对诉讼管辖及合同履行地做出过约定,且系争标的物是通过快递方式交付,故被上诉人可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_*现收货地为上海市闵行区,而诉讼争议的内容又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_*故被上诉人就相关争议向该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他院审理的主张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如下:^_*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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