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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臧利强诉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晶东永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臧利强,男,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_*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京东商城)。^_*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职务,董事长。^_*被告:哈尔滨晶东永航贸易有限公司。^_*法定代表人:张雱,职务,执行董事。原告臧利强诉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晶东永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臧利强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利强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_*准许原告臧利强撤诉。^_*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臧利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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